农大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所在位置: 学院首页 > “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管理运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9年07月01日 19:07 来源: 浏览次数: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高效、安全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际通行的科研管理规范及合作双方的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实验室旨在推动中国与蒙古在生物高分子领域的科研合作与交流,开展前沿科学研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打造中蒙跨境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设备、物资、财务及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由双方合作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战略、审定重大科研项目、协调合作事宜及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研、行政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下设科研管理部、人才培养部、国际合作部、设备物资部和财务部等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管理人员和博士后、研究生等。

第八条 科研人员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相关领域的研究经历和成果。

第九条 技术支撑人员负责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操作、维护及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行政、财务、人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和研究生按照实验室的培养计划进行招生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人员需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实验室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外泄。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等类型。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实验室报告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注重学术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

设备与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备和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设备和物资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确保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物资的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双方合作单位的投入、科研项目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双方的财务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双方合作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应经实验室理事会批准,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科研成果,实验室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等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十一条 保密期限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升实验室的学术声誉。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科研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奖惩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定期对科研项目、设备运行、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的高效运行。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合实验室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国-蒙古国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201971



上一条: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条: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