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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联合管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章程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9: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联合管理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深化教育改革,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最高决策与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战略规划、资源调配、合作协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监督。

组成

第三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蒙双方选派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双方依托单位的领导、相关学科带头人、共建单位领导及其技术负责人等,总人数25人。

第四条 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协助主任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的产生和职责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4)有大局意识,对实验室发展有高度责任感;

5)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6)能履行委员职责。

职责

联合管理委员会应促进实验室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为在实验室与设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建议和指导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方向、格局和规划,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评估和审议实验室建制、调整、撤消、合并和上报审批等重大事项。

3)评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4)审议和完善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定期评估和检查。

5)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实验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绩效评价、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用房等方面给予指导。

6)督促和指导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7)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研究与论证。

第九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工作方式

第十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商讨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二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特定事项的调研、方案制定与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审议结果送达后的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十八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提升实验室的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等进行指导、评议与监督,推动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秉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为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0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中依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以保持学术委员会的活力与创新性。

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指导实验室确立发展目标、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确保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符合国际前沿与实际应用需求。

第二十五条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审批基金申请,引导实验室开展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六条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技术报告等,对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议实验室的年度报告,对实验室的科研进展、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提升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通过讲学、互派工作人员、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工作方式

第三十条 每年召开1次以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会议决策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应对实验室学术方面的紧急事项或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Email、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学术动态,提供指导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办公场地、资料查阅、会议组织等,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便利。

第三十五条 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六条 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室务会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实验室学术发展的需求。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蒙古国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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