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海外实体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9:19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目的:为规范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海外实体机构的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的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顺利开展,深化中蒙在生物高分子资源开发、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产业转化领域的协同合作,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联合实验室在蒙古国设立的海外实体机构。
二、管理架构与职责
联合实验室理事会:由中蒙双方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单位代表、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等组成,负责对海外实体机构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等进行审议和指导。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中蒙双方协商聘任,全面负责海外实体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人员管理、经费使用、对外合作交流等,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中蒙双方及国际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对海外实体机构的研究方向、学术活动、科研项目申请和成果评价等进行学术指导和审议,为联合实验室的发展提供学术咨询。
三、人员管理
中方人员:
(1)选派:根据海外实体机构的工作需要和科研项目要求,选派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科研能力的人员到海外实体机构工作,选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
(2)管理:中方人员在海外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和蒙古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外实体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联合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和管理,同时与国内依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蒙方人员:
(1)招聘:海外实体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蒙古国招聘具有良好科研素养和相关专业背景的科研人员、技术员等,招聘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蒙古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
(2)培养:为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科研水平,鼓励蒙方人员参与联合实验室的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经费管理
经费来源:海外实体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国和蒙古国政府的科研资助、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的投入、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社会捐赠等。
预算编制:根据海外实体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包括人员经费、科研项目经费、设备购置与维护经费、学术交流经费、日常运行经费等,经费预算需经联合实验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所有经费支出应符合中国和蒙古国的相关财务规定,并保留好相应的财务凭证和报销手续。
五、科研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海外实体机构应积极组织中蒙双方科研人员联合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包括中国和蒙古国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组织的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申报应符合相关项目指南和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性的研究内容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项目实施:科研项目获批后,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中蒙双方科研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仪器设备管理
设备配置:根据海外实体机构的科研需求和工作计划,合理配置先进的仪器设备,确保实验室具备开展生物高分子应用研究所需的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遵循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使用与维护: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仪器设备的操作流程和使用记录,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校准,如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
七、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归属:在海外实体机构开展的科研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论文、著作、软件著作权等,其归属应按照中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中国和蒙古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具体权益分配应在项目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保护与应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同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术会议:海外实体机构应定期举办中蒙生物高分子应用领域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邀请中蒙双方及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参加,为科研人员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学术思想的碰撞和科研水平的提升。
合作交流:加强与蒙古国当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交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联合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技术转让等活动,推动中蒙生物高分子应用产业的发展。
九、考核与评估
每年对海外实体机构的科研工作、人才培养、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联合实验室主任和科研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十、附则
协议的修订:本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合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应及时通知双方相关人员并予以公示。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中蒙双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蒙古国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