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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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7 17:29

各位2017届毕业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2016]597号),自治区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认定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为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本项工作开展四年来,成效显著。结合几年来工作实践,现将具体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2017届毕业生。 

以上三项中只可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二、发放原则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标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二)列支渠道。所在高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级列支补助资金,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

1、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材料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正反面打印,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意见处无需签字盖章)。

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低保持证人页与本人页),个人校发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在补贴打入之前切勿注销此卡)。 

2、申请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材料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正反面打印,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意见处无需签字盖章)。

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校发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在补贴打入之前切勿注销此卡)。 

3、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2017届毕业生求职补贴材料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正反面打印,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意见处无需签字盖章)。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校发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在补贴打入之前切勿注销此卡),与国开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只可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交学生办公室初审后返还申请人,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23日(周二)下午17:00,申报者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将《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2017届求职补贴基本信息登记表》、以及其他佐证材料交到学办,过期不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错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及时到帐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以上材料均一式2份(申请表、登记表交电子版),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二)初审公示。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内蒙古农业大学就业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格复审。我校于5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审核未通过的将取消发放。

五、审核标准

审核以申请求职补贴学生所在家庭是否享受低保为基本标准,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申请学生是否可以享受求职补贴。 

(一)所在家庭是否为享受低保家庭只以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低保证书为依据,其他一切证明不作考虑。 

(二)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的,需要公安部门开具证明,明确其亲子关系。 

(三)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或非亲子关系,低保证上明确将该生列入享受低保家庭成员的,以低保证为准,视为该生所在家庭享受低保。 

(四)复印件模糊不清,不能判断信息的,以高校审核意见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广泛宣传,确保公开。各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各学院严格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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