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蒙古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保密制度
添加时间:2020年01月05日 19: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保密责任:实验室所有成员对实验室保密工作负有责任,所有成员需了解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实验室内部信息,不得将实验室资源用于非法目的。
第二条 保密范围包括:有关实验室未公布的制度、规定:正在进行的项目实验数据;财务账目;带保密级别的收发文件、技术标准:未正式授权的专利成果资料;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各种申报材料等。
第三条 各种保密文件和档案资料,由专人造册、专柜妥普保管,严格执行存档保管、借阅登记制度,不得随意放置、涂改和私自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自行研发的软件、保密资料的电子文档禁止拷贝。
第五条 所有项目的原始记录报告、实验结论等,在成果未发表前只向实验室研究人员和主管部门发送,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六条 借阅保密资料,须按规定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在指定地点阅读后归还,未经实验室主任书面签字同意,不得抄录、复制,或把资料借出实验室。
第七条 外单位前来参观和学习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得与实验室人员谈及实验项目有关事项,业务洽谈须在办公室进行。
第八条 发现失密及时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分。
中国-蒙古国生物高分子应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2020年1月5日